王中元
涉县保安服务公司技防中心
李波(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中元,男,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涉县。
被告:涉县保安服务公司技防中心。
法定代表人:江建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波,高斌伟,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中元诉被告涉县保安服务公司技防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中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中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中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中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秀红
书记员:王肖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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