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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元与涉县保安服务公司技防中心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中元
涉县保安服务公司技防中心
李波(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中元,男,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涉县。
被告:涉县保安服务公司技防中心。
法定代表人:江建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波,高斌伟,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中元诉被告涉县保安服务公司技防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中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中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中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中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秀红

书记员:王肖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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