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邹海良,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之间已经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5元减半收取1587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凌松 人民陪审员 杨春喜 人民陪审员 邹继昌
书记员:魏嫣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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