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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顾国章(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
刘某完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路彦茂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顾国章,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魏艳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彦茂,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完以及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担负。

审判长:计玉晓
审判员:高锐锋
审判员:闫明亮

书记员:庄连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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