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张丽波,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
被告:任丘市中益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长丰镇长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7K4994U。
法定代表人:郭红章,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北海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肃宁县窝北镇顶汪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779186442D。
法定代表人:李海林,职务:董事长。
王某某与任丘市中益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河北海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35.0元,减半收取计7,4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赵增元
审判员 马久利
审判员 李素平
书记员: 于雪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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