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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被告: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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