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路338号科技示范楼A座14楼。
负责人:张连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龙,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原告王某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原告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路立军
书记员:杨淳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