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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唐某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唐某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唐某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唐某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唐某中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时尚家分公司
刘卫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宋玮煜

原告:王某,个体经营者。
被告:唐某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合群,职务:董事长。
被告:唐某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合群,职务:董事长。
被告:唐某中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时尚家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恩刚,职务:经理。

被告
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宋玮煜,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房地产)、被告唐某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物业)、被告唐某中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时尚家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盛时尚家)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3)北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东方房地产、东方物业不服,提出上诉,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唐民四终字第924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卫国、宋玮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王某于2011年5月9日向被告东方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7972元,与被告东方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对原告继续有效,原告王某与被告东方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东方物业有义务做好商场的安全管理及防范工作。2012年7月21日唐某市区普降的大暴雨,被告作为专业的物业公司,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大暴雨过程中,抢险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雨水倒灌,商铺被淹,故被告东方物业应对原告王某商铺被淹后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大暴雨系不可抗力、要求减少过错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与被告东方地产之间签订有“租赁合同”,被告东方房地产应承担连带责任。唐某市路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货品价格、装修价格及营业损失进行了鉴定,原告王某被淹货品损失及装修损失的价值为67890元,本院予以认定,被淹货品归原告所有,考虑货品被淹后尚有残值,按市场价格的40%扣除残值为宜,装修损失,亦以一并折旧,由被告东方物业赔偿原告货品损失及装修损失40734元。原告主张退还的租金、物业费、承租保证金48501元,因商铺被淹后,原告一直未营业,故剩余租期内的租金35219元(57.31%×53145=30457)及承租保证金8000元由被告东方地产退还,剩余租期内的物业费5283元(57.31%×7972=4569)由被告东方物业退还。【应予退还的租金及物业费的计算方式为:合同约定免租期1个月,即支付租金的期限为365天-30天=335天,从2012年3月1日开始实际使用到7月21日,实际租赁使用期限143天,剩余期限192天,即应退还192天的租金,退还比例为:192天÷335天=57.31%】。原告主张的营业损失13720元(2012年7月22日至2013年3月1日),商场水淹后,因原告就赔偿问题与被告进行协商实际未营业,故对其营业损失予以考虑,对原告主张的营业损失13720元酌定扣除2000元,其余1172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因被告东方物业在原告商铺水淹事件中存在过错,应赔偿原告货品损失及装修损失40734元,退还原告物业费5283元,赔偿原告营业损失11720元,评估费2400元,合计60137元,被告东方地产对以上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中盛时尚家在原告商铺水淹事件中无过错,原告要求被告中盛时尚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货品损失及装修损失40734(货品归原告所有),营业损失11720元,评估费2400元。退还原告王某物业费5283元,合计601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唐某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唐某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王某租金35219元、承租保证金8000元,共计432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28元,由被告唐某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唐某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王某于2011年5月9日向被告东方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7972元,与被告东方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对原告继续有效,原告王某与被告东方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东方物业有义务做好商场的安全管理及防范工作。2012年7月21日唐某市区普降的大暴雨,被告作为专业的物业公司,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大暴雨过程中,抢险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雨水倒灌,商铺被淹,故被告东方物业应对原告王某商铺被淹后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大暴雨系不可抗力、要求减少过错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与被告东方地产之间签订有“租赁合同”,被告东方房地产应承担连带责任。唐某市路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货品价格、装修价格及营业损失进行了鉴定,原告王某被淹货品损失及装修损失的价值为67890元,本院予以认定,被淹货品归原告所有,考虑货品被淹后尚有残值,按市场价格的40%扣除残值为宜,装修损失,亦以一并折旧,由被告东方物业赔偿原告货品损失及装修损失40734元。原告主张退还的租金、物业费、承租保证金48501元,因商铺被淹后,原告一直未营业,故剩余租期内的租金35219元(57.31%×53145=30457)及承租保证金8000元由被告东方地产退还,剩余租期内的物业费5283元(57.31%×7972=4569)由被告东方物业退还。【应予退还的租金及物业费的计算方式为:合同约定免租期1个月,即支付租金的期限为365天-30天=335天,从2012年3月1日开始实际使用到7月21日,实际租赁使用期限143天,剩余期限192天,即应退还192天的租金,退还比例为:192天÷335天=57.31%】。原告主张的营业损失13720元(2012年7月22日至2013年3月1日),商场水淹后,因原告就赔偿问题与被告进行协商实际未营业,故对其营业损失予以考虑,对原告主张的营业损失13720元酌定扣除2000元,其余1172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因被告东方物业在原告商铺水淹事件中存在过错,应赔偿原告货品损失及装修损失40734元,退还原告物业费5283元,赔偿原告营业损失11720元,评估费2400元,合计60137元,被告东方地产对以上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中盛时尚家在原告商铺水淹事件中无过错,原告要求被告中盛时尚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货品损失及装修损失40734(货品归原告所有),营业损失11720元,评估费2400元。退还原告王某物业费5283元,合计601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唐某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唐某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王某租金35219元、承租保证金8000元,共计432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28元,由被告唐某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唐某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彦霞
审判员:韩宁
审判员:刘佳

书记员: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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