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70年11月6日,汉族,住集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集贤县。与上诉人系亲兄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伟,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305199911696272。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党万某当庭递交撤回起诉申请,经当庭询问,上诉人王某同意党万某撤回起诉。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党万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1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党万某,作为原审原告撤回对原审被告王某的起诉,王某同意,该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回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1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党万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4,468.66元,减半收取17,234.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党万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468.66元退回给上诉人王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永春
审判员 刘国玉
审判员 李 曌
书记员:邱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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