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得焰,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新,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上海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莲芹,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邱某、上海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薛广文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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