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连
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唐山沃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赵晓明(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连。
委托代理人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
被告唐山沃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进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晓明,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连与被告董某某、唐山沃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贺玲
审判员:张顺昌
审判员:田庆荣
书记员:郝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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