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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常浩、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芹,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高新区。
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高新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常浩、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自愿撤回对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对宋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郭江涛

书记员: 张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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