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石金某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辛占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石金某
傅玉花

原告王某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辛占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石金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傅玉花,系被告妻子,住隆化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金某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辛占军、被告石金某的委托代理人傅玉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德彬通过原告的介绍到被告家为被告提供劳务,王德彬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王德彬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系在平房屋顶从事劳动作业,其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被告理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但被告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王德彬从房顶掉落导致摔伤的原因之一;王德彬常年从事农村土建工作,其应对自身工作的危险性具有充分认识,但自身亦未能充分采取防范措施,致使自己摔落受伤,其本人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由被告承担40%的责任。即由被告赔偿王德彬总损失47773.99元的40%。因原告已向王德彬垫付赔偿款42000元,因此原告可以向被告行使追偿权,被告应向原告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代其向王德彬支付的赔偿款19110元。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被告各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德彬通过原告的介绍到被告家为被告提供劳务,王德彬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王德彬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系在平房屋顶从事劳动作业,其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被告理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但被告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王德彬从房顶掉落导致摔伤的原因之一;王德彬常年从事农村土建工作,其应对自身工作的危险性具有充分认识,但自身亦未能充分采取防范措施,致使自己摔落受伤,其本人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由被告承担40%的责任。即由被告赔偿王德彬总损失47773.99元的40%。因原告已向王德彬垫付赔偿款42000元,因此原告可以向被告行使追偿权,被告应向原告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代其向王德彬支付的赔偿款19110元。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被告各负担250元。

审判长:黄德平
审判员:王翔宇
审判员:李连臣

书记员:原文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