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根柳(饶某某维权法律服务所)
饶某某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贺喜(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中央储备粮饶阳直属库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根柳,饶某某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某某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饶某某人和西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黄洪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贺喜,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饶某某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法院作出(2015)饶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付圣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江丰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关信娜参加评议,书记员徐佳佳出庭担任记录,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根柳、被上诉人饶某某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贺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法院((2015)饶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法院((2015)饶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付圣云
审判员:王江丰
审判员:关信娜
书记员:徐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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