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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沈某准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沈某准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沈某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沈某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审判长:刘东辉

书记员: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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