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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国庆,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人民西路锦江小区住宅门市4S5号门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2018年4月26日,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江文海

书记员:张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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