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早,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港客运旅游总公司。住所地:沙市临江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178962602T。
法定代表人:李渝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中堂,湖北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旅游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550658624N。
法定代表人:钟宏荣。
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荆州港客运旅游总公司、被告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4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674.5元,原告王某某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免交诉讼费,本院批准免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74.5元。
审判长 潘绍龙
审判员 熊文波
审判员 杨国峰
书记员: 邓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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