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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与杜某发、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杜某发
王玉林(湖北宜昌中信法律服务所)
黄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杜某发。
委托代理人王玉林,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杜某发、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某发、黄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7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7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姚卫琼

书记员:李南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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