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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某与上海绿地康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春芳,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芳芳,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康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荣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张某某与被告上海绿地康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王某某、张某某与被告上海绿地康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张卓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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