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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沧州宝某纸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苏桂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汉正,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宝某纸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东光镇曲庄村。法定代表人:张秀良,经理。被告:苏桂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被告;张秀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连镇镇古树于村。被告:苏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销售纸箱机械配套的网纹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网纹轴,截至今年共欠原告货款13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为此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沧州宝某纸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苏桂某、张秀良、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起诉的对象错误,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福星

书记员:邢彦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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