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任丘市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军,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山东省济南市人,现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海龙
书记员:何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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