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平县。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平县。
原告:苏玲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平县。
被告:李恒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
被告:安平县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局。
地址:安平县新盈街。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该局局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
住所地:安平县红旗大街东头。
负责人:付红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玉红,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冀1125财保03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恒彬驾驶的无牌照的安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所有的垃圾清理摆臂车一辆的查封。(现存放于安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
审判员 李恩
书记员: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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