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原告:王万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寒,河北张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西某石油分公司,住所地西某区杨柳青镇西某道331号,组织机构代码10381670-7。
负责人陈志才,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程文,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万福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西某石油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王万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后262.5元,由原告王某某、王万福负担。
审判长 李晓芳
审判员 杨晓阁
审判员 高文学
书记员: 刘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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