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万余,男,生于1962年5月1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怀勇,男,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丹江口市磷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红梅,该公司经理。
被告:丹江口市神龙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奎,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万余诉被告丹江口市磷化工有限公司、丹江口市神龙化工有限公司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原、被告主动协商化解了矛盾,原告王万余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磷化工有限公司、丹江口市神龙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万余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万余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磷化工有限公司、丹江口市神龙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万余负担。
审判员 王义明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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