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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马沙力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永喜,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沙力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沙力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绍辉

书记员:沈  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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