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士光(系原告王某某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明云,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屈国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亲亿,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2019年7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5,040元,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亓继芳
书记员:聂文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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