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田县鸦鸿桥镇烽羽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玉田县杨家套镇后黄坨村。
经营者:王立永,男,197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玉田县杨家套镇后黄坨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昊,河北舒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托克旗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乌仁都西街南原机械厂西。
法定代表人:闫文祥,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勇,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成刚,内蒙古赫扬(鄂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玉田县鸦鸿桥镇烽羽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鄂托克旗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玉田县鸦鸿桥镇烽羽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玉田县鸦鸿桥镇烽羽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3元,减半收取计2077元,由原告玉田县鸦鸿桥镇烽羽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刘丽颖
人民陪审员 李红武
人民陪审员 高小雅
书记员: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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