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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永利
刘希刚(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於凯(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
公惟波
李天送

原告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玉田县城西无终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于凤臣,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利。
委托代理人刘希刚,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君,局长。
委托代理人於凯,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公惟波。
第三人李天送。
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唐劳社伤险认决字(2010)H153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永利、刘希刚、被告委托代理人於凯、公惟波、第三人李天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唐劳社伤险认决字(2010)H153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李天送因所运送建筑用砖的所有问题与另一工人发生口角被殴打致伤属于工伤。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伤职工身份情况;2、营业执照,证明用人单位身份情况;3、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李天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4、诊断证明,证明李天送的人身损害后果;5、公安局证明及调解书,证明事故认定过程;6、证人证言,证明李天送的受伤情况;7、工伤认定申请书;8、工伤认定申请表;9、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10、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1、工伤认定文书及送达回证,上述7至11号证据,被告欲证明其程序合法;12、被告提供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三项  ,证明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对被告所列举证据中证人证言持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第三人对被告所列举证据无异议。
原告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一、被告的工伤认定程序违法,第三人申请工伤认定和被告受理之日均为2010年9月28日,显然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被告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程序违法。二、第三人所受之伤不符合工伤的规定,不应认定工伤,被告认定第三人的工作是推运建筑用砖,因用砖所有问题与另一工人发生口角,被殴打致伤。而第三人和对方在当时都是小工,其工作职责均是运送建筑用砖,双方因一小车砖发生争执,并不是履行正常、合法的工作职责,是争夺个人的工作成果,是个人利益之争,完全是个人行为,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第三人李天送述称:第三人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遭受到暴力侵害,第三人在工地职责为运砖,另一工人欲抢占第三人所运之砖是影响第三人正常工作的行为,其对第三人的殴打,完全符合法定认定工伤情形。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所提交的证人证言即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第三人所提交之证据持有异议,认为两份证言完全一致,不符合诉讼证据形式。庭审中,第三人也确认两份证言确系出自一人之手。原告对其他证据无异议。第三人对被告列举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作出工伤认定所依据的证据,即李福华、张士民的个人证明,形式上存在瑕疵,二人的书面证据不仅内容完全相同,且系出自一人之手,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11月26日作出的唐劳社伤险认决字(2010)H153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对第三人李天送是否是工伤作出认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作出工伤认定所依据的证据,即李福华、张士民的个人证明,形式上存在瑕疵,二人的书面证据不仅内容完全相同,且系出自一人之手,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11月26日作出的唐劳社伤险认决字(2010)H153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对第三人李天送是否是工伤作出认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刘连军
审判员:张永柱
审判员:陈丽芝

书记员:任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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