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天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徐利民(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
刘木子(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
玉田县银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静大民
刘希刚(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天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利民、刘木子,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玉田县银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月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静大民,男,1976年6月29日重,汉族,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希刚,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玉田县银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唐山天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玉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后,唐山天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天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玉田县银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故上诉人唐山天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山天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山天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上诉人唐山天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山天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山天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上诉人唐山天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岩
审判员:刘玉秋
审判员:苗立柱
书记员:高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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