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田县金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帅府小区05-509。
法定代表人:孟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宝民,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玉田县国某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窝洛沽镇孙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贾福州,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
被告:齐学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金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田县国某橡胶有限公司、贾某某、齐学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金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玉田县金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宏坤
书记员:陈昱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