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圣亚哥西餐有限公司
玉田县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蒲荣刚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圣亚哥西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新华西道24号药材三批采购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福元,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玉田县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城内鼓楼北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孙瑞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蒲荣刚,男,1958年9月2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术魁,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市圣亚哥西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玉田县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1)玉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1)玉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退还上诉人唐山市圣亚哥西餐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1)玉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退还上诉人唐山市圣亚哥西餐有限公司。
审判长:刘庆武
审判员:苗会新
审判员:高贺莉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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