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幸洹加油站
辛文国(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史某某
王淑红(玉田县亮甲店镇天成法律服务所)
原告:玉田县幸洹加油站,住所地玉田县林南仓镇。
法定代表人:王树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文国,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史某某,待业。
委托代理人:王淑红,玉田县亮甲店镇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幸洹加油站与被告史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幸洹加油站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幸洹加油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幸洹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玉田县幸洹加油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幸洹加油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幸洹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玉田县幸洹加油站负担。
审判长:张树国
审判员:叶洪波
审判员:王晶
书记员:田伟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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