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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富源养殖有限公司、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玉田县富源养殖有限公司
王新锋(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
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永利
李术魁(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玉田县富源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锋,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振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利,男,1939年12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术魁,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玉田县富源养殖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田县人民法院(2010)玉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玉田县人民法院(2010)玉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玉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诉讼费24106元,退回上诉人玉田县富源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玉田县人民法院(2010)玉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玉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诉讼费24106元,退回上诉人玉田县富源养殖有限公司。

审判长:苗立柱
审判员:刘玉秋
审判员:李岩

书记员: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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