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田县孤某某宏泰活动房销售处,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经营者:靳会华,男,汉族,农民,住唐山市玉田县。委托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海峰,男,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张某,男,成年,汉族,住唐山市。被告:河北燕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法定代表人:吕景东,系经理。
玉田县孤某某宏泰活动房销售处与吴海峰、张某、河北燕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玉田县孤某某宏泰活动房销售处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玉田县孤某某宏泰活动房销售处撤诉。案件受理费4950元,保全费4020元,计8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召民
书记员:邱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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