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华东物资有限公司
李小龙(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玉田县正益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玉田县华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政府东南(无终西街10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娟,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龙,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玉田县正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郭家屯乡遵宝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华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田县正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华东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华东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华东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由原告玉田县华东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华东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华东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由原告玉田县华东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树国
书记员:田伟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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