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某某信用社
张爱文(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王耀存
杨德山
刘某某
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某某信用社
负责人:宋海波,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爱文,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耀存,系玉田唐某某信用社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杨德山,农民。
被告:刘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某某信用社与被告杨德山、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某某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某某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铎
审判员:刘丽颖
审判员:王宝丽
书记员:单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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