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赵晓东
刘某某
王某某
刘某坤
王某某
张德民(河北牛天光律师事务所)
李某杰
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玉田信用联社),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玉田镇鼓楼东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杨立生,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晓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无业,系王怀东之妻。
被告王某某,个体户。
被告刘某坤,无业,系被告王某某之妻。
被告王某某,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德民,河北牛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杰,农民,现羁押于玉田县看守所。
本院受理原告玉田信用联社与被告刘某某、王某某、刘某坤、王某某、李某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玉田信用联社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4元,财产保全费1590元,共计3674元由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4元,财产保全费1590元,共计3674元由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蒋昭民
审判员:杨春艳
审判员:赵志全
书记员:余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