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玉柴东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两水一路***号。法定代表人:苏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力,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洋,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长金,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玉柴东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以已与被上诉人XX洋在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XX洋的上诉。
上诉人玉柴东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鄂1303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玉柴东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玉柴东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玉柴东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纯清
审判员 尚晓雯
审判员 王 耀
书记员:张君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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