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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龙某创业建筑器材销售部诉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献县龙某创业建筑器材销售部
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李宏祥

原告献县龙某创业建筑器材销售部,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投资人宋泽龙,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祥,男,汉族,住武汉市,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55元,减半收取15427.5元,由原告献县龙某创业建筑器材销售部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55元,减半收取15427.5元,由原告献县龙某创业建筑器材销售部承担。

审判长:尹洪利

书记员:赵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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