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龙某创业建筑器材销售部
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李宏祥
原告献县龙某创业建筑器材销售部,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投资人宋泽龙,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祥,男,汉族,住武汉市,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55元,减半收取15427.5元,由原告献县龙某创业建筑器材销售部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55元,减半收取15427.5元,由原告献县龙某创业建筑器材销售部承担。
审判长:尹洪利
书记员:赵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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