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献县阳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藏族市献县商林乡二分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661080327K。法定代表人:张国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军,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河南市京开北大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662210090X。负责人:邓锁练,该公司经理。
献县阳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献县阳某物流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阳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献县阳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明
书记员:段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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