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鑫润建筑机具租赁站
刘进东(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曹伟慧(江苏启东公平法律服务所)
原告献县鑫润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投资人韩中学。
委托代理人刘进东,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年,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伟慧,江苏省启东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25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献县鑫润建筑机具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12元,减半收取14456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献县鑫润建筑机具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12元,减半收取1445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立政
书记员: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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