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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吴锡君(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李宁宁(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罗某某

原告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法定代表人张晓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锡君、李宁宁,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住献县迎春小区002号。
被告罗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10元,减半收取875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10元,减半收取87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尹洪利

书记员:赵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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