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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继涛食品配送门市部与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献县继涛食品配送门市部。
经营者李继涛。
委托代理人冯福旺,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占栋,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献县继涛食品配送门市部诉被告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冯福旺、被告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占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4年开始给被告在献县所经营的中天商城,运送方便面、奶等物品,供被告商场出售,至2015年12月31日,经双方核算共计欠下原告货款65647元未结清。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庭审中,被告对欠原告货款的数额无异议,只辩称,欠条中约定的是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经查,欠条中虽注明有“于2017年12月31前付清”的字样,但该内容已被勾划且在勾划处盖有被告公司的印章。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公司盖章的欠条、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在献县经营商城的过程中,尚欠原告方便面、奶等货款65647元未清算,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应予偿还。关于被告所称的还款期限应为2017年12月31前付清,现还款期限未满问题。被告在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中虽有履行期限的约定,但该约定内容已在欠条中被勾划,并在勾划处盖有被告公司的公章,表明被告对去除该约定内容的认可,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6564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建光

书记员:杨胜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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