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献县筑城建筑器材租赁站,地址献县十五级乡北韩庄村,注册号:130929600157365。
经营者:韩培茂,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献县,
委托代理人:许丽华,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定州市唐河园区盛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区,
献县筑城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河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献县筑城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筑城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献县筑城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张巧亮
书记员:裴航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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