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福泰养殖有限公司
孙书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袁端伟(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
罗某
原告献县福泰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西城乡小邵寺村。
法定代表人张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书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端伟,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
原告献县福泰养殖有限公司诉罗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书田、袁端伟、被告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献县福泰养殖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从未在原告处上班,献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也不符合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团体人身险被保险人名单。
被告罗某辩称,自己不认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军,与张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自己在四川人张明宽承包的车间打工,张明宽负责开支。
本院认为,被告是张明宽雇佣到自己承包车间打工的,由张明宽给罗某发工资,被告罗某也认可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献县福泰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被告是张明宽雇佣到自己承包车间打工的,由张明宽给罗某发工资,被告罗某也认可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献县福泰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雄
书记员:魏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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