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献县海纳百川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献县海纳百川建筑器材租赁站
吴锡钧(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李连鲲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原告献县海纳百川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淮镇东街村173号。经营者张媛媛,女,1992年,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吴锡钧,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戴彬彬,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连鲲,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负责人宋建军,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献县海纳百川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哈尔滨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献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下属项目部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一份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虽为格式合同,但原、被告双方均加盖了印章,并有合同经办人的签字认可,属有效合同。被告提出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本案租赁合同第四条第(11)项约定:“发生纠纷,由献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提出该部分内容是原告自己添加的。经审查,合同中涉及管辖权部分明显与其他内容不是一次形成,该部分内容未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对涉及管辖权部分内容,本院无法确认其合法性。既然涉案合同中关于约定管辖权部分内容本院不予确认,视为对管辖权没有约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处理,故献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下属项目部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一份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虽为格式合同,但原、被告双方均加盖了印章,并有合同经办人的签字认可,属有效合同。被告提出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本案租赁合同第四条第(11)项约定:“发生纠纷,由献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提出该部分内容是原告自己添加的。经审查,合同中涉及管辖权部分明显与其他内容不是一次形成,该部分内容未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对涉及管辖权部分内容,本院无法确认其合法性。既然涉案合同中关于约定管辖权部分内容本院不予确认,视为对管辖权没有约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处理,故献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常玉炼
审判员:杨建华
审判员:甄建芝

书记员:荣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