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浩天建材租赁站
甄一琛(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献县浩天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投资人郝金良,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甄一琛,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曹义,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献县浩天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14元,减半收取5257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献县浩天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14元,减半收取525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尹洪利
书记员:赵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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