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献县浩天建材租赁站诉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献县浩天建材租赁站
甄一琛(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献县浩天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投资人郝金良,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甄一琛,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曹义,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献县浩天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14元,减半收取5257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献县浩天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14元,减半收取525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尹洪利

书记员:赵秋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