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献县成某养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十五级乡东固路南边马村东。
法定代表人吴志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天廷,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件事实:原、被告之间没有业务往来,也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2016年3月16日,原告在为李国青作网银转账业务时,误将应付给李国青的生猪购买款项打给了李某,原告方向李某进行索要,但李某拒不返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款6669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献县成某养殖服务有限公司66690元。
二、其他事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734元及诉讼保全费694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耿涛
书记员: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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