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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
李奇娜(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原告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投资人杨忠茂,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奇娜,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原告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于2015年3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尹洪利

书记员:赵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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