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
李奇娜(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原告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投资人杨忠茂,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奇娜,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原告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于2015年3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尹洪利
书记员:赵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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