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大丰建材租赁站
马增军(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欧阳士民
原告献县大丰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负责人冯宝章,系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马增军,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
法定代表人李丙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士民,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献县大丰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3元,减半收取2536.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献县大丰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3元,减半收取253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常玉炼
审判员:孙立正
审判员:杨建华
书记员:荣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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