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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大丰建材租赁站与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献县大丰建材租赁站
马增军(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欧阳士民

原告献县大丰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负责人冯宝章,系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马增军,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
法定代表人李丙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士民,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献县大丰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3元,减半收取2536.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献县大丰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3元,减半收取253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常玉炼
审判员:孙立正
审判员:杨建华

书记员:荣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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