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献县国占建材销售处,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西关,组织机构代码证L5906775-5。
经营者:张占国,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代理人:赵有才,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献县国占建材销售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5日立案。申请人献县国占建材销售处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献县国占建材销售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国占建材销售处撤回申请。
审判员 李德华
书记员: 谢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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